临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秸秆全域禁烧的通告

时间:2021-10-14 来源:临江融媒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规定要求,为从根本上解决秸秆露天焚烧引发的大气污染问题,进一步推动秸秆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助力乡村振兴、黑土地保护和碳达峰行动,临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实行全域禁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本通告所称农作物秸秆包括玉米、大豆、水稻及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落叶、林下附植物等。

 三、按照“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对本辖区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负总责,建立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体系,持续推进秸秆处置“5+1”模式,严格执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

 四、各乡镇(街)、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林业局等部门组成专项巡查组,开展不定期监管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秸秆露天焚烧行为的相关规定:(1)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2)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不听劝阻,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有上述行为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3)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公然侮辱、殴打、故意伤害秸秆禁烧工作人员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江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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