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市区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的通告

时间:2021-11-15 来源:临江融媒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管理,改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提升城区整体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城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秩序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市区范围内停放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停放在相关职能部门施划的停车泊位内,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占用斑马线、消防通道、盲道、公交车站点停放车辆。

二、机动车驾驶人在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时,应当按照停车泊位内箭头指示方向顺向停车;未标识停车方向的应当沿车辆行进方向顺向停放。

三、非机动车按规定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依次、有序顺向整齐停放,车头朝向一致;在没有划定的停车区域内停放时,应不影响行人正常通行,不占用车道,不占用盲道停放。

四、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交叉路口、公交车站点等区域,禁止机动车、非机动车临时停放。

五、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广场等公共区域,禁止停放车辆。鸭绿江大街北侧原有大理石人行道停车泊位取消。

六、严禁摩托车、非机动车等车辆在机动车停车泊位内停放。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停车泊位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对长期占用城区人行道以及在道路范围内和小区内长时间停放的无号牌车、报废车、“僵尸车”等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根据车辆登记信息联系车辆所有人驶离;无法与车辆所有人取得联系的,城市道路上由交警部门负责,其他区域由城管部门负责,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

八、沿街门店和单位要认真执行“门前五包”规定,严禁车辆在责任区范围内乱停乱放。对在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门店和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引导行为人按规定停放。

九、本通告施行之日起,对在机动车道禁停区域上违规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违规占用停车泊位和人行道行为的,由城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阻挠、干扰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法依规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临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1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