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微课 | 房屋安全排查常识来了,请收藏!

时间:2022-08-01 来源:临江融媒

尊敬的各位业主:

为全面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保障您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牢记以下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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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承租人、借用人等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承担房屋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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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房屋的整体结构安全,承担下列房屋安全责任。一是按照房屋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是检查、维修养护房屋;三是装修房屋不得危及被装修房屋和邻居房屋的使用安全。四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及时治理房屋安全隐患;五是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房屋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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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要定期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采取临时性加固、支撑或疏散人员等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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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在日常使用中,产权人(使用人)不得实施下列有损房屋安全性能的行为。一是未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方案,且未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同意,擅自改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是降低房屋地面地坪标高或开挖地下室;三是擅自在原有房屋上加层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是在承重墙上开挖壁柜、门窗洞口或者扩大房屋承重墙上原有门窗洞口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五是超过设计标准增大荷载;六是在楼板、屋面结构层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七是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屋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八是拆除或者改变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水整体功能的结构;九是擅自改变住宅房屋使用性质;十是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伤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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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发现其他人有擅自拆改和违法违规建设房屋的行为,要第一时间向街道(乡、镇)政府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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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就像人的身体同样会衰老,因此需要定期“体检”。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街道(乡、镇)应定期组织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确保危房不住人,住人非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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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作人员上门排查房屋安全时,请您务必积极配合,主动出示房屋相关证件,详细介绍房屋使用情况,如实告知工作人员是否有过改变房屋结构现象,以便对您的房屋有一个全面客观的了解。经工作人员认定,确有安全隐患的,请主动配合做好撤离、维修或拆除等整治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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衷心感谢您的支持和配合!祝您身体健康、阖家幸福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宣

来源:吉林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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